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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819單選題

甲、乙、丙分別共有位於不同地點之 A、B 二地。如甲請求協議分割 A 地未果,而請求法院為分配時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任一人均得向法院請求合併分割 B 地正確答案
B為便於分割,法院得依職權合併分割 B 地
C須共有人過半數同意,始得向法院請求合併分割 B 地
D須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,始得向法院聲請合併分割 B 地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數筆相鄰或性質相近之共有物,各共有人均得請求法院合併分割,無須多數決。

為什麼答案是 A

依民法第824條第5項,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,各共有人得請求法院合併分割。本題甲乙丙為A、B兩地之共有人相同,任一人均可聲請合併分割,故A正確。

考點:合併分割要件考點:處分權主義考點:人數決誤用考點:應有部分誤用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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