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
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813單選題

下列關於損害賠償之敘述,何者正確?

A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,金錢賠償為例外,此係強行規定
B損害賠償之債,以有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正確答案
C損害賠償之範圍不得事前約定
D損害之發生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仍不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損害賠償以「有損害發生」為成立要件,無損害即無賠償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正確。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要件就是「必須有損害發生」,無損害即無賠償,這是損害賠償法最核心的原則,無論契約或侵權皆然。

考點:回復原狀原則考點:損害發生要件考點:違約金約定考點:過失相抵
載入中…

民法概要 相關題目

想練更多民法概要考古題?

Examly 收錄 38 萬+ 道歷屆題目,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。免費下載,立即開練。

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
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