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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824單選題

甲死亡時遺產有存款新臺幣(下同)100 萬元,對乙銀行有負債 80 萬元,對丙銀行亦有負債 80 萬元。甲之繼承人為兒子丁。丁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乙銀行先來向丁請求清償 80 萬元,丁以遺產清償之。嗣後,丙銀行始向丁請求清償債務。丁應如何清償之?

A丁因未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,分別償還,故喪失有限責任之利益,應清償丙銀行 80 萬元全額之債務
B丁因未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,分別償還,故丁應就丙銀行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(即 50 萬元)清償之正確答案
C丁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,遺產清償乙銀行後僅剩 20 萬元,故丁應清償丙銀行 20 萬元
D丁得主張以現存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,遺產清償乙銀行後所剩 20 萬元已被丁用罄,故丁無庸再對丙銀行為任何清償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法定限定責任下未開遺產清冊又未按比例清償,須賠償其他債權人應受比例分配而未受償之部分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遺產 100 萬,乙丙債權各 80 萬,按比例丙應分得 50 萬。丁未依比例清償致丙少拿 50 萬,應就此未受償部分負賠償責任,正合民法第 1162-1 條規定。

考點:限定責任未喪失考點:比例清償義務考點:忽略違反比例效果考點:現存遺產抗辯錯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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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