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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212單選題

債務人為清償時,依民法規定,其給付應先抵充下列何者?

A原本
B利息
C費用正確答案
D由債務人決定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民法第323條法定抵充順序:費用 → 利息 → 原本,債權人不得任意變更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依民法第323條,給付應先抵充費用,次充利息,次充原本。費用(如催告、執行費)優先,避免債權人為追討而支出反而無法回收。

考點:抵充順序末位考點:抵充順序中位考點:抵充順序首位考點:法定vs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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