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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211單選題

甲、乙、丙三人連名共同承租丁、戊共有之A屋,該五人均為此租賃契約之當事人。因甲等三人積欠租金,丁、戊欲終止租約時,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為之,始生終止效力?

A由丁、戊共同向甲、乙、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正確答案
B由丁、戊共同向甲、乙、丙中之二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
C由丁、戊中一人向甲、乙、丙中之一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
D由丁、戊中一人向甲、乙、丙中之二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契約當事人多數時,終止權須『全體對全體』行使,才生終止效力。

為什麼答案是 A

依民法第 263 條準用第 258 條,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,終止之意思表示,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。丁、戊(出租人)全體向甲、乙、丙(承租人)全體為終止,才生效力。

考點:終止權不可分考點:相對人不完整考點:雙方均不完整考點:表意人不完整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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