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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222單選題

甲、乙為夫妻,有一未成年之子丙。丁、戊為甲之父母。甲立遺囑指定庚為丙之監護人,乙立遺囑指定辛為丙之監護人。甲、乙因事故同時死亡。關於丙之監護人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庚、辛共同監護正確答案
B庚單獨監護
C辛單獨監護
D丁、戊共同監護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父母同時死亡時,皆為「最後」行使親權之人,雙方遺囑指定的監護人均有效,應共同監護。

為什麼答案是 A

甲乙同時死亡,皆為「最後」行使親權之人,其遺囑指定之監護人庚、辛均合法生效,故應共同監護。

考點:遺囑指定監護考點:法定監護順序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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