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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210單選題

甲對乙有已屆清償期之新臺幣50萬元債權,於該債權並無不得讓與第三人之限制情形下,甲未得乙之同意,將該債權讓與丙。甲、丙間債權讓與效力為何?

A有效正確答案
B無效
C效力未定
D得撤銷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債權讓與原則上不須債務人同意,僅須通知債務人即生對抗效力,讓與契約本身有效。

為什麼答案是 A

依民法第294條,債權人原則上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,不以債務人同意為要件。本題債權無讓與限制,甲丙間讓與契約有效成立,債權移轉至丙。

考點:債權讓與自由考點:無效誤解考點:效力未定陷阱考點:撤銷權限制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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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