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法人之董事乙,某日代表甲法人與他人簽約後,於駕駛公務車回程時,因過失撞傷騎士丙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
A丙針對其身體權受侵害,得請求甲與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
B乙僅為甲之董事,乙之行為,無論如何都與甲無關,甲完全不用負責
C法人之人格僅為法律擬制,法人不具責任能力,均應由自然人負損害賠償責任
D為了保護被害人,法人之董事所為之任何行為,均應由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
答案與詳解


乙為甲之董事,駕車回程仍屬執行職務範圍,因過失撞傷丙之身體權,依民法第28條,法人對其董事執行職務所加損害,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,故甲乙連帶賠償正確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