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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2 年第 4 題單選題考點:慰撫金判決確定考點:一身專屬權

有關甲貸與乙新臺幣50萬元後,為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權利,以確保其對乙之債權得以實現之情形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甲得代位乙,行使乙對第三人經判決確定而取得之慰撫金請求權
B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正確答案
C乙負給付遲延責任時,原則上甲得行使債務人乙之權利
D甲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時,其得代位乙受領第三人對乙之清償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債權人代位權不得行使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,扶養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不得代位。

逐選項解析

A甲得代位乙,行使乙對第三人經判決確定而取得之慰撫金請求權慰撫金判決確定✕ 易錯陷阱
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代位,但「經判決確定」後已轉化為單純金錢債權,失去專屬性,債權人得代位行使。此為實務通說。
B債權人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扶養請求權一身專屬權✓ 正確
扶養請求權基於身分關係而生,具高度一身專屬性,依民法第242條但書,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,故本敘述錯誤,為本題答案。
C乙負給付遲延責任時,原則上甲得行使債務人乙之權利✕ 錯誤
D甲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時,其得代位乙受領第三人對乙之清償✕ 錯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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