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離婚多年,罹失智症,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。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、嫁他地之女丙。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,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,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無法負責與負擔之契約,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。下列何者無法幫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?
A已嫁他地之女兒丙
B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正確答案
C甲之兒子乙
D甲住所地之主管機關
答案與詳解
丁只是同居女友,題目未說明她與甲有婚姻、親屬關係或其他具體法律上利害關係。民法第14條的「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」是限於其他親屬,不是泛指同居伴侶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