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:配偶應繼考點:先亡子女
甲乙結婚後,生下一女丙,不幸早夭。甲死亡時,除與配偶乙共同生活,尚同時照顧甲之祖母丁與甲之外祖父戊。關於甲之遺產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A乙可得三分之二正確答案
B丙可得四分之一
C丁可得三分之一
D戊可得二分之一
A正確答案
丙早於甲死亡,不是繼承人;剩乙與祖父母輩同繼承,配偶乙應繼分為三分之二。
逐選項解析
A乙可得三分之二配偶應繼✓ 正確
乙是甲的配偶,配偶本來就有相互繼承權。題目中丙已早夭,且就題目所列僅剩祖母丁、外祖父戊屬祖父母輩繼承人;配偶與第4順位祖父母同繼承時,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。
B丙可得四分之一先亡子女✕ 易錯陷阱
丙雖是甲乙所生之女,原本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,但題目明說丙早夭,表示丙在甲死亡前已死亡,甲死亡時並非生存繼承人。本題也未出現丙的子女可代位繼承,因此丙不得分得四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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