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17 題單選題
甲向乙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0 萬元,為擔保借款,甲委請丙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,並由丁提供價值 1000 萬 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於乙。嗣後甲無資力清償,且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。關於乙之 500 萬確保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A乙得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
B乙得先向保證人丙請求償還,丙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抗辯
C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,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,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 500 萬正確答案
D若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未為內部求償,得向主債務人甲主張償還 500 萬
C正確答案
本題關鍵在物上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內部分擔:丁全額清償後,只能向丙求償其分擔額,不是全額500萬。
為什麼答案是 C
錯在「500萬」。丁全額清償後,雖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額部分向保證人丙求償,但丙與丁內部分擔應按丙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擔保額比例計算。本題各以500萬計,丁最多向丙求償250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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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本題關鍵在物上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內部分擔:丁全額清償後,只能向丙求償其分擔額,不是全額500萬。
看到「第三人抵押+保證人」先算內部分擔;抵押物價值超過債權額時,以擔保債權額500萬計,不用1000萬。
逐選項分析
A✕
本題問錯誤敘述。丁以自己土地為甲之債務設定抵押權,乙為抵押權人,債權屆清償期未受償時,得就抵押物拍賣價金優先受償,因此此敘述在考題脈絡下屬正確。
B✕
丙是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,對乙負全部履行責任。又題目已說甲無資力且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,縱從先訴抗辯角度觀察,丙也不得再以先訴抗辯權拒絕乙請求。
C✓ 正確
錯在「500萬」。丁全額清償後,雖得就超過自己分擔額部分向保證人丙求償,但丙與丁內部分擔應按丙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擔保額比例計算。本題各以500萬計,丁最多向丙求償250萬。
D✕
丁為物上保證人,代甲向乙清償500萬後,於清償限度內承受乙對甲的債權。若丁沒有先向丙為內部求償,自得向主債務人甲請求償還500萬,因此此敘述正確。
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求償分擔
| 角色 | 對債權人責任 | 清償後可向誰求償 | 本題金額 |
|---|
| 甲 | 主債務人,負最終清償責任 | 原則上不向他人求償 | 欠乙500萬 |
| 丙 | 連帶保證人,對乙負全部履行責任 | 清償後向甲求償;與丁間按分擔額調整 | 分擔250萬 |
| 丁 | 物上保證人,以A地負擔保責任 | 清償後向甲求償;超過分擔額可向丙求償 | 分擔250萬 |
| 乙 | 債權人,可選擇向保證或抵押實現 | 受償即可,不受內部分擔限制 | 確保500萬 |
考選部最愛把「乙可向丁取得全額受償」偷換成「丁可向丙求償全額」。前者是外部擔保責任,後者是內部分擔問題;丁清償500萬後,向丙求償只限丙應分擔的250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