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11 題單選題
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,何者錯誤?
A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正確答案
B廣告人對於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
C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,原則上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,取得報酬請求權
D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,仍享有報酬請求權
A正確答案
懸賞廣告依現行民法第164條通說為「契約」(廣告為要約、完成行為為承諾),非單獨行為,故A錯誤。
為什麼答案是 A
★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。懸賞廣告之法律性質學說有爭議:舊說認為單獨行為,但88年民法債編修正後,第164條明文「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,負給付報酬之義務」並配合第164條之1規定權利歸屬,通說及考試實務採「契約說(要約說)」——廣告為要約、完成行為為承諾,故稱其為「單獨行為」不正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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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懸賞廣告依現行民法第164條通說為「契約」(廣告為要約、完成行為為承諾),非單獨行為,故A錯誤。
記住四個關鍵字:①性質是契約(要約說)②完成→報酬③先完成優先④不知廣告也準用。看到「單獨行為」就是錯的。
逐選項分析
A✓ 正確
★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。懸賞廣告之法律性質學說有爭議:舊說認為單獨行為,但88年民法債編修正後,第164條明文「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,負給付報酬之義務」並配合第164條之1規定權利歸屬,通說及考試實務採「契約說(要約說)」——廣告為要約、完成行為為承諾,故稱其為「單獨行為」不正確。
B✕
民法第164條第1項明文:「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,為懸賞廣告。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,負給付報酬之義務。」完成條件→報酬義務發生,正確。
C✕
民法第164條第2項:「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廣告所定行為時,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,取得報酬請求權。」考選部常用「先通知」混淆「先完成」,原則是先完成者優先。
D✕ 陷阱
民法第164條第4項:「前三項規定,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,準用之。」即使不知廣告,仍可請求報酬,這是反直覺考點。
懸賞廣告第164條速記
| 考點 | 通說/條文規定 | 關鍵字 | 本題選項 |
|---|
| 法律性質 | 契約說(要約+承諾),非單獨行為 | 廣告=要約、完成=承諾 | A錯(要選) |
| 報酬義務 | 完成廣告所定行為者可請求(§164 I) | 完成行為 | B對 |
| 多人完成 | 最先完成者取得請求權(§164 II) | 先完成≠先通知 | C對 |
| 不知廣告 | 準用懸賞廣告規定(§164 IV) | 仍可請求 | D對 |
本題為反向題(選錯誤)。最大陷阱在A:懸賞廣告法律性質「舊說=單獨行為,新說=契約」,88年民法債編修正後通說採契約說(要約說),考試以契約說為正解,故稱單獨行為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