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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22單選題

甲與乙結婚後,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。此外,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,以及丙之女(亦即乙之妹)戊。假設甲、乙、丁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。丙雖有扶養能力,但其經濟能力,不足扶養其全體時,何者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?

A甲、乙
B乙、戊、丁
C乙、戊正確答案
D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丙扶養資源不足時,先看受扶養權利順位;子女乙、戊屬直系血親卑親屬,優先於甲與丁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乙、戊均為丙之子女,屬直系血親卑親屬。題目已說各請求人均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,丙又不足扶養全體時,依受扶養權利順位,乙、戊最優先。

考點:姻親順位考點:家屬後順位考點:直系卑親考點:同居陷阱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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