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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1單選題

甲、乙及丙等共 15 戶,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,頂樓為公共空間,設有曬衣架供住戶使用。自民國 110 年開始,因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,丙遂單獨使用該頂樓空間,嗣丙之房屋因欠債遭法院強制執行,經由丁拍定後,甲、乙與其他區分所有人,乃拒絕拍定人丁使用該頂樓空間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,其所有權範圍及於頂樓之空間
B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,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,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書面同意,始發生效力
C丙為 15 樓之所有人,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,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明示分管協議,始得為之
D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,住戶間互相容忍,未予干涉,且行之有年,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,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頂樓公共空間原則屬共有部分,頂樓住戶不當然專有;長期單獨使用且全體容忍,可能成立默示分管契約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共有部分雖非丙單獨所有,但若丙長期單獨使用頂樓,其他區分所有人均知悉、容忍且未反對,行之有年時,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。

考點:專有共有考點:書面陷阱考點:明示默示考點:默示分管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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