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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6單選題

甲乙結婚,婚前甲之住所地在臺北,乙在臺南。婚後甲乙因工作關係一同居住臺中。甲乙約定以共同居所為共同住所,並設籍於臺中。甲乙育有未成年子女丙。年幼之丙與祖母住高雄。下列關於住居所之敘述,何者正確?

A甲婚後住所地在臺北
B丙之住所地在高雄
C丙雖未與甲乙同住,但丙仍與甲乙同住所正確答案
D夫妻雙方之共同住所地,以夫之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未成年子女住所依法跟父母走;夫妻共同住所由雙方協議,不再以夫之住所為準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丙是甲乙的未成年子女,依法以父母住所為住所。即使丙沒有與甲乙同住,法律上仍跟隨父母共同住所,所以丙住所為臺中。

考點:住所變更考點:住所居所考點:未成年住所考點:夫妻住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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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