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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14單選題

下列關於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之敘述,何者錯誤?

A對擔保標的物之毀損、滅失,構成侵害擔保物權之侵權行為
B純粹經濟上損失,非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
C二重買賣之故意後買受人,原則上就先買受人債權非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
D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,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,第三人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184條第1項前段只保護「權利」,不包純經濟損失;買受人債權受害,不會硬說成人格權侵害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第三人毀損特定物,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標的,買受人受損的是債權期待或經濟利益,不是人格權。把買賣標的不能給付說成人格權侵害,是典型名詞偷換。

考點:擔保物權考點:純經損考點:債權相對考點:人格權誤用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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