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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9單選題

甲向乙承租樓房一層供家人居住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當甲於該屋內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,致房屋全部燒燬,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
B當甲之子丙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,致房屋部分燒燬,則甲不須對乙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
C當甲將該屋之部分轉租與丁,丁於該屋因重大過失燃放火燭不慎,致該屋部分燒燬,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
D當因甲之疏失致甲向乙承租之該屋被戊侵占使用,戊於使用中因抽象輕過失烹煮不慎,致房屋部分燒燬,則甲須對乙負賠償責任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租賃物失火要先看民法第434條重大過失門檻,再看是否為同居人、轉租人或甲自己保管疏失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本選項敘述錯誤,所以是本題要選的答案。丙是甲之子,通常屬同居人或受甲允許使用租賃物之人;丙因重大過失失火致房屋部分燒燬時,甲不能用「不是我燒的」脫免,仍應對乙負賠償責任。

考點:輕過失考點:同居人考點:轉租責任考點:保管疏失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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