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20 題單選題
甲男乙女為夫妻,甲乙有一子丙,丙未婚。乙妹為丁,丁夫為戊,丁戊收養一女為庚,庚未婚。戊之弟為辛,辛未婚。甲於民國 112 年 3 月間死亡。關於禁婚親及禁止近親收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A乙與辛非屬禁婚親
B丙與庚非屬禁婚親
C戊與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
D戊與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正確答案
D正確答案
禁婚親看「可否結婚」,禁止近親收養看「收養後輩分是否亂掉」;戊與丙輩分相當,並非禁止收養。
為什麼答案是 D
戊是丙的姨丈輩,屬旁系姻親範圍內,但戊與丙本來就是上一輩對下一輩的關係;若由戊收養丙,輩分相當,不屬禁止收養之親屬。故本選項錯誤,為正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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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禁婚親看「可否結婚」,禁止近親收養看「收養後輩分是否亂掉」;戊與丙輩分相當,並非禁止收養。
先畫親屬圖:乙—丁是姊妹,戊是丁夫,丙是乙子。戊對丙是姨丈輩,收養丙不亂輩分,所以 D 錯。
逐選項分析
A✕
乙與辛只是透過「乙妹丁之夫戊」再連到「戊之弟辛」,不是民法所稱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血親、配偶之血親之配偶。兩人不成立法律上的姻親,自然非禁婚親。
B✕ 陷阱
丙與庚形式上是表兄妹輩,但庚是丁、戊收養而來,丙庚間屬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,依禁婚親規定的例外,非屬禁婚親。
C✕ 陷阱
戊是丁之夫,丁是乙之妹,所以戊與乙為旁系姻親且同輩。若戊收養乙,會把同輩的妻姊妹變成子女,輩分不相當,屬禁止近親收養。
D✓ 正確
戊是丙的姨丈輩,屬旁系姻親範圍內,但戊與丙本來就是上一輩對下一輩的關係;若由戊收養丙,輩分相當,不屬禁止收養之親屬。故本選項錯誤,為正解。
本題親屬關係速查
| 組合 | 法律關係 | 禁婚親判斷 | 收養判斷 |
|---|
| 乙-辛 | 非法定姻親 | 非禁婚親 | 本題未考 |
| 丙-庚 | 因收養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、同輩 | 例外非禁婚親 | 本題未考 |
| 戊-乙 | 旁系姻親、同輩 | 非本題重點 | 收養會亂輩分,禁止 |
| 戊-丙 | 旁系姻親、上一輩對下一輩 | 非本題重點 | 輩分相當,不禁止 |
最容易把「禁婚親」的輩分規則直接套到「禁止收養」。禁婚親看能否結婚;收養則看收養後會不會把原本同輩或錯輩親屬改造成親子,造成輩分混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