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24 題單選題
設甲於民國 110 年 10 月間死亡,有繼承人二人為乙、丙。乙為有行為能力人,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。甲生前立遺囑,將珍藏之骨董遺贈於好友丁。甲生前向債權人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0 萬元仍未清償。甲死亡時,留有存款 100 萬元。關於甲遺產之繼承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A乙與丙如依民法規定,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,乙與丙對甲生前向戊借 300 萬元仍未清償之債務,不負任何清償責任
B乙若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,乙則喪失其繼承權
C乙如已依民法規定,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丙則視為已陳報正確答案
D如甲之遺囑有效,乙丙應先將骨董交付丁後,始得對戊為清償
C正確答案
陳報遺產清冊採一人陳報、全體視為陳報;但不是免債,仍以遺產為限清償。
為什麼答案是 C
正確。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已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其他繼承人即視為已陳報。乙已陳報,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仍可適用此一「一人陳報、全體視為陳報」規則。
載入中…
完整詳解
Pro · 無限重點 陳報遺產清冊採一人陳報、全體視為陳報;但不是免債,仍以遺產為限清償。
看到「一繼承人已陳報」就秒選: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;遺贈一定排在債務清償之後。
逐選項分析
A✕ 陷阱
錯在「不負任何清償責任」。現行民法採法定限定責任,繼承人仍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。本題甲遺產有存款100萬元,戊的300萬元債權至少應由遺產範圍內處理。
B✕ 陷阱
乙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且情節重大,效果不是「喪失繼承權」,而是不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的限定責任利益。考選部很愛考這種效果偷換:不是不能繼承,而是責任保護被拿掉。
C✓ 正確
正確。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已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其他繼承人即視為已陳報。乙已陳報,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仍可適用此一「一人陳報、全體視為陳報」規則。
D✕ 陷阱
順序剛好相反。繼承人應先依規定清償被繼承人債務,之後才可以交付遺贈。丁只是受遺贈人,不能優先於戊這種被繼承人生前債權人受償;遺贈不是清償順位的第一名。
遺產清冊與清償順序速記
| 考點 | 民法規則 | 本題套用 | 結論 |
|---|
| 法定限定責任 |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| 遺產100萬、債務300萬 | 不是完全免責 |
| 一人陳報效力 | 一繼承人陳報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| 乙已陳報 | 丙視為已陳報 |
| 清冊虛偽記載 | 情節重大者喪失限定責任利益 | 乙若重大虛偽記載 | 非喪失繼承權 |
| 債務與遺贈順位 | 先依法清償債務,後交付遺贈 | 戊為債權人、丁為受遺贈人 | 戊優先於丁 |
本題最大陷阱有兩個:第一,把「以遺產為限負責」偷換成「完全不用還」;第二,把「不得主張限定責任利益」偷換成「喪失繼承權」。看到繼承題一定要分清楚資格問題與責任範圍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