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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125單選題

被繼承人甲生前向債權人乙借貸新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,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,被繼承人甲生前以遺囑遺贈丙 1,000 萬元,被繼承人甲死亡時,留下遺產 1,500 萬元,繼承人丁始終未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惟繼承人丁雖係成年但不諳法律,故先清償受遺贈人 1,000 萬元,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乙是否依法得向繼承人丁請求金額?

A乙依法不得向繼承人丁請求任何金額,因為繼承人丁得主張概括繼承限定責任
B乙得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4 項不當受領規定,向繼承人丁請求 500 萬元
C乙得依不當得利向繼承人丁請求不以遺產為限,負 500 萬元損害賠償
D乙得依民法第 1162 條之 2 第 3 項損害賠償規定,向繼承人丁請求 500 萬元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且違法先交付遺贈,導致債權人受損,依法喪失限定責任保護,須以固有財產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遺產 1500 萬應先清償乙 1000 萬,再給丙 500 萬。丁違法先給丙 1000 萬,致遺產僅剩 500 萬,乙受有 500 萬損害。依民法第 1162-2 條第 3 項,丁須以固有財產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考點:喪失限定責任考點:不當受領返還考點:請求權基礎考點:違法清算損賠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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