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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14單選題

下列關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,何者錯誤?

A買賣契約成立後之權利追奪瑕疵,不屬於民法第 349 條規定之擔保範圍
B特定物買賣之系爭標的自始不存在時,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
C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負有給付無權利追奪瑕疵之物的義務
D不動產之買賣,倘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,則於該移轉登記後交付時所存在之物的瑕疵,出賣人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「危險移轉時」為判斷時點;不動產以交付時為準,非以登記時為準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錯誤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「危險移轉時」為準(民法第354條),不動產買賣之危險移轉時點為「交付時」而非登記時。故登記後、交付前或交付時所存瑕疵,出賣人仍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
考點:權利瑕疵時點考點:自始不能考點:出賣人義務考點:危險移轉時點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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