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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117單選題

下列何項給付標的非屬可分?

A甲水果盤商向乙農夫購買 100 台斤之芭樂
B丙向丁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000 萬元
C丙情商友人戊、己為其對丁 1,000 萬元借款擔任共同保證人正確答案
D丙以所借之 1,000 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庚公司 10 萬股股份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金錢、種類物(芭樂)與股份在性質上皆可分割,屬「可分給付」;「擔任保證人」為人的作為義務,性質上無法分割,屬「不可分給付」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「擔任保證人」的給付標的為「行為(作為義務)」。人的行為性質上無法分割(不能只擔任「一半」的保證人),故屬於不可分給付。

考點:可分給付(種類物)考點:可分給付(金錢)考點:不可分給付(作為)考點:可分給付(股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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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