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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1110單選題

甲喪妻,生有乙、丙二子。乙、丙各自婚嫁,生活無虞。甲與未婚之妹妹丁女共同生活。甲為照顧丁女,立遺囑將其所有新臺幣(下同)600 萬元遺贈丁女。甲死亡時,丁得獲多少金額之遺贈?

A600 萬元
B400 萬元
C300 萬元正確答案
D200 萬元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遺贈不得侵害繼承人特留分。乙、丙應繼分各1/2,特留分各1/4,合計須保留300萬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繼承人為乙、丙,應繼分各1/2(各300萬),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/2(各150萬,合計300萬)。600萬扣除特留分300萬,丁實得300萬。

考點:遺囑自由誤解考點:繼承順位錯置考點:特留分扣減考點:特留分比例錯誤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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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