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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624單選題

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,指定三人見證人,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,第二位是甲居住的安養中心的職員丁,第三位是乙事務所之受僱人戊。甲之繼承人為子女己、庚。甲在遺囑中指定己繼承五分之一遺產、庚繼承五分之一遺產,剩餘之五分之三捐贈給辛慈善機構。最後己、庚、辛應如何分配遺產?

A己獲得五分之一遺產、庚獲得五分之一遺產、辛獲得五分之三遺產
B己獲得四分之一遺產、庚獲得四分之一遺產、辛獲得二分之一遺產正確答案
C己獲得三分之一遺產、庚獲得三分之一遺產、辛獲得三分之一遺產
D己獲得二分之一遺產、庚獲得二分之一遺產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遺囑見證人雖有一人不具資格,但仍有兩人符合要件,遺囑有效;惟遺贈侵害特留分,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遺囑有效。己、庚應繼分各為1/2,特留分為應繼分之半即1/4。遺囑僅給1/5,不足1/4,經行使扣減權後己、庚各得1/4,辛受遺贈部分扣減後剩餘1/2。

考點:特留分扣減權考點:特留分計算與扣減考點:特留分計算考點:公證遺囑要件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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