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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622單選題

甲男、乙女結婚生一女丙,丙從父姓。丙 8 歲時甲乙協議離婚,並協議由乙單獨行使及負擔對於丙之權利義務。甲後來再婚,不願支付丙之扶養費,乙因而希望將丙之姓變更為母姓,應如何為之?

A乙為丙之親權人,自得立即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
B待丙成年後,乙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
C乙得向甲請求變更丙之姓氏,若雙方意見不一致,乙應聲請法院酌定之
D乙得向法院請求,為丙之利益,宣告變更姓氏為母姓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,父母協議不成或有事由時,法院得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,父母離婚、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等情形,法院得依父母一方請求,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姓氏。甲不付扶養費正屬此情形。

考點:親權範圍誤解考點:成年變更姓氏考點:聲請用語錯置考點:法院宣告變更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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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