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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620單選題

甲將對乙之新臺幣 100 萬元債權,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並對乙為通知,乙之債務先屆清償期而欲對甲為清償,丙反對,乙應如何處置?

A向丙給付 100 萬元,並通知甲
B提存以代清償正確答案
C對甲清償並通知丙
D代甲向丙為清償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債權設定權利質權後,債務人清償期先到而質權人反對受領時,債務人應提存以代清償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依民法第907條,為質權標的之債權清償期先於質權所擔保債權者,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。乙提存可消滅債務且兼顧丙之擔保利益。

考點:誤向質權人清償考點:提存以代清償考點:對出質人清償無效考點:代位清償誤用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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