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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6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:贈與遲延責任考點:損害賠償之排除

贈與經公證者,關於其贈與人之遲延責任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贈與人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,皆不負擔遲延責任正確答案
B贈與人故意遲延交付贈與物時,受贈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
C贈與人因重大過失而給付遲延時,受贈人得請求遲延利息
D贈與人因重大過失而給付遲延時,受贈人得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價額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贈與屬於無償契約,為減輕贈與人的負擔,民法第409條特別規定,即使是經公證的贈與,受贈人遇給付遲延時僅能請求交付贈與物,絕對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損害賠償。

逐選項解析

A贈與人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,皆不負擔遲延責任贈與遲延責任✓ 正確
依民法第409條第2項規定,經公證之贈與給付遲延時,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。法條並未區分故意或過失,故贈與人實質上不負擔遲延責任。
B贈與人故意遲延交付贈與物時,受贈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之排除✕ 易錯陷阱
民法第409條第2項明文排除「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」。因為贈與是無償行為,法律特別減輕其責任,不論贈與人是否故意遲延,受贈人皆不得請求損害賠償。
C贈與人因重大過失而給付遲延時,受贈人得請求遲延利息✕ 錯誤
D贈與人因重大過失而給付遲延時,受贈人得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價額✕ 易錯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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