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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616單選題

關於寄託人損害賠償責任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所受之損害,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
B受寄人因寄託物之瑕疵所受之損害,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
C受寄人已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時,縱因此受有損害,寄託人不負賠償責任
D寄託人於寄託時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瑕疵者,寄託人就受寄人因此所受損害,不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寄託人對寄託物性質或瑕疵造成的損害原則上須負責,例外免責的鐵則為:「寄託人無過失不知」或「受寄人已知」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依民法第596條但書規定,寄託人必須是「非因過失而不知(即無過失)」寄託物有瑕疵時,才能免責。若寄託人是「因過失而不知」,仍應負賠償責任。本選項敘述錯誤,為本題正解。

考點:寄託物性質損害考點:寄託物瑕疵損害考點:受寄人已知免責考點:寄託人過失責任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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