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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6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:寄託物性質損害考點:寄託物瑕疵損害

關於寄託人損害賠償責任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所受之損害,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
B受寄人因寄託物之瑕疵所受之損害,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
C受寄人已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時,縱因此受有損害,寄託人不負賠償責任
D寄託人於寄託時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瑕疵者,寄託人就受寄人因此所受損害,不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寄託人對寄託物性質或瑕疵造成的損害原則上須負責,例外免責的鐵則為:「寄託人無過失不知」或「受寄人已知」。

逐選項解析

A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所受之損害,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寄託物性質損害✕ 錯誤
依民法第596條本文規定,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所受之損害,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。本選項敘述正確,故不選。
B受寄人因寄託物之瑕疵所受之損害,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寄託物瑕疵損害✕ 錯誤
依民法第596條本文規定,受寄人因寄託物之瑕疵所受之損害,寄託人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。本選項敘述正確,故不選。
C受寄人已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時,縱因此受有損害,寄託人不負賠償責任✕ 錯誤
D寄託人於寄託時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瑕疵者,寄託人就受寄人因此所受損害,不負賠償責任✓ 正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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