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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915單選題

家住高雄之甲,透過電子郵件向位於臺北之乙公司訂購1批電腦主機板,價金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並約定由乙將該批貨物運送至新竹科學園區之工廠,採貨到付款方式。乙遂將該批貨物交由丙快遞公司託運,孰料於送貨過程中,丙僱用之丁司機超速後失控撞上分隔島,造成所運送之電腦主機板全毀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甲、乙間之買賣契約乃屬於代送買賣,故當乙將該批貨物交給運送的丙快遞公司時,價金危險即告移轉,該批貨物雖因丁之過失而滅失,甲仍需支付乙100萬元之價金
B丁司機對甲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
C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,甲無庸支付100萬元價金,並得向乙請求讓與對丙快遞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
D甲、乙間之買賣契約乃屬於赴償買賣,且約定貨到付款,故今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,未為送達工廠,故甲得免為給付價金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約定送達特定地點並貨到付款,屬赴償買賣,貨物未達目的地前危險由出賣人負擔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約定運送至新竹工廠且貨到付款,屬赴償買賣,清償地為新竹工廠。貨物於運送途中因丁過失滅失,未達清償地,給付不能非可歸責於甲,依民法第266條,甲免為價金給付義務。

考點:代送買賣誤判考點:契約相對性考點:代償請求權誤用考點:赴償買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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