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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924單選題

關於拋棄繼承效力之規定,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繼承之拋棄,溯及於向法院為拋棄時發生效力
B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皆拋棄繼承,次順序之繼承人欲拋棄繼承者,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
C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,國庫即為最後之繼承人
D配偶拋棄繼承權時,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拋棄繼承須於知悉起3個月內為之,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;配偶拋棄時應繼分歸屬同為繼承之人,無人繼承時剩餘財產歸屬國庫(國庫非繼承人)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依民法第1176條第4項明文規定:「配偶拋棄繼承權者,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。」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。

考點:拋棄繼承效力考點:拋棄繼承期限考點:無人承認繼承考點:應繼分歸屬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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