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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921單選題

法院因共有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時,因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法院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。於變賣共有物時,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,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,若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,應如何決定?

A由應有部分最大者優先承買
B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優先承買
C以抽籤決定之正確答案
D拒絕優先承買,直接變賣共有物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共有物變賣時,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,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以抽籤決定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民法第824條第7項明文規定:共有人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,以抽籤定之。立法理由在於公平、簡便,避免共有人間因承買順序再生爭執,是考選部最愛考的細節條文。

考點:常見直覺陷阱考點:規則適用錯置考點:分割共有物變賣考點:優先承買權性質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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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