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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914單選題

甲對乙負有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之債務,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,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。嗣甲逾期未能清償,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。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的價值為30萬元,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?

A10萬元
B20萬元正確答案
C30萬元
D40萬元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,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內部應分擔額,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價值之比例定之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丙與丁之分擔比例為2:1,丁之應分擔額為60萬 × (1/3) = 20萬元。

考點:分擔額計算考點: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考點:抵押物價值考點:保證人分擔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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