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向乙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為擔保借款,甲委請丙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,並由丁提供價值1000萬A地設定全額抵押權於乙。嗣後甲無資力清償,且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。關於乙之500萬確保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A乙得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
B乙得先向保證人丙請求償還,丙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抗辯
C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,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,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500萬正確答案
D若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未為內部求償,得向主債務人甲主張償還500萬
答案與詳解
依民法第879條第2項,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內部依比例分擔。丙保證500萬,丁擔保債權額500萬(因少於抵押物價值1000萬,以債權額為準),分擔比例為1:1。丁清償500萬後,僅得向丙求償其應分擔之250萬,本選項稱求償500萬為錯誤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