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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7單選題

A社區為12樓房屋,屋頂平台為大樓之共用部分,由管理委員會(下稱管委會)負責維護。然該屋頂平台部分年久失修發生滲漏,致第12樓住戶乙室內天花板滲漏水受損。乙多次請求修繕,惟管委會決議並經區分所有人會議確認,因經費不足拒絕修繕,乙只好先行僱請廠商修繕屋頂平台,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5萬元。依民法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乙得依無因管理,向管委會請求償還全部修繕費用
B乙為不法管理,不得請求償還5萬元修繕費用
C乙修繕違反管委會意思,故管委會僅於所得利益範圍對乙負擔償還費用義務正確答案
D乙修繕不違反區分所有人意思,故乙得向全部區分所有人請求償還全部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管委會已決議不修繕,乙自行修繕違反本人明示意思,屬「不適法無因管理」,依民法第177條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請求償還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乙之修繕違反管委會明示意思,屬「不適法無因管理」。依民法§177Ⅰ,本人(管委會)僅於因管理所得利益範圍內,對管理人負償還費用、清償債務之義務。

考點:適法無因管理要件考點:不法管理定義考點:不適法無因管理考點:管委會為義務主體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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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