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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114 年 · 第 21 題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
114 年
第 21 題
單選題
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?
A
家庭生活費用負擔之約定
B
子女姓氏之約定
正確答案
C
婚姻住所之約定
D
子女親權人之約定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子女姓氏約定依民法須以書面為之,屬要式行為;其餘三者均可口頭約定。
為什麼答案是 B
依民法第1059條第1項,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,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。明文要求「書面」即為要式行為。
考點:不要式行為
考點:要式行為
載入中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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