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8 題單選題考點:抵銷主張權人考點:§277 限額抵銷
甲乙丙丁共同平均負擔對戊之新臺幣(下同)1000萬元之連帶債務,甲得知乙對戊有得以抵銷之500萬元債權。甲是否得據此向戊主張抵銷連帶債務?
A僅乙本人得以主張
B甲得主張抵銷250萬元正確答案
C甲得主張抵銷500萬元
D甲應經乙之同意,始得抵銷250萬元
B正確答案
連帶債務人得以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,但僅限於該他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。
逐選項解析
A僅乙本人得以主張抵銷主張權人✕ 易錯陷阱
錯誤。民法第277條明定其他連帶債務人亦得主張抵銷,並非僅債權人本人(乙)才能主張,否則此條文將無存在意義。
B甲得主張抵銷250萬元§277 限額抵銷✓ 正確
正確。依民法第277條,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,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,得主張抵銷。乙分擔額為1000萬÷4=250萬,故甲得以乙之500萬債權中的250萬主張抵銷。
立即註冊,看完整詳解
這題的完整詳解,註冊就能看 · 每天 2 題免費
精選詳解- 完整逐選項解析
-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
- 關鍵知識表整理
- 陷阱與易錯提醒
-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