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乙結婚,婚前甲之住所地在臺北,乙在臺南。婚後甲乙因工作關係一同居住臺中。甲乙約定以共同居所為共同住所,並設籍於臺中。甲乙育有未成年子女丙。年幼之丙與祖母住高雄。下列關於住居所之敘述,何者正確?
A甲婚後住所地在臺北
B丙之住所地在高雄
C丙雖未與甲乙同住,但丙仍與甲乙同住所正確答案
D夫妻雙方之共同住所地,以夫之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
答案與詳解
正解。依民法第1060條,未成年子女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,屬法定住所。丙雖未實際與甲乙同住,法律上仍與甲乙同住所(臺中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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