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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6單選題

甲乙結婚,婚前甲之住所地在臺北,乙在臺南。婚後甲乙因工作關係一同居住臺中。甲乙約定以共同居所為共同住所,並設籍於臺中。甲乙育有未成年子女丙。年幼之丙與祖母住高雄。下列關於住居所之敘述,何者正確?

A甲婚後住所地在臺北
B丙之住所地在高雄
C丙雖未與甲乙同住,但丙仍與甲乙同住所正確答案
D夫妻雙方之共同住所地,以夫之住所為夫妻共同住所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夫妻得協議共同住所(民§1002),未成年子女以父母住所為住所(民§1060),與實際居住地無關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正解。依民法第1060條,未成年子女以父母之住所為住所,屬法定住所。丙雖未實際與甲乙同住,法律上仍與甲乙同住所(臺中)。

考點:婚後住所變更考點:未成年子女住所考點:法定住所擬制考點:夫妻住所協議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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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