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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14單選題

下列關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規定之敘述,何者錯誤?

A對擔保標的物之毀損、滅失,構成侵害擔保物權之侵權行為
B純粹經濟上損失,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
C二重買賣之故意後買受人,原則上就先買受人債權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適用對象
D因第三人故意毀損特定物買賣之標的,致出賣人免給付義務,第三人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買受人人格權之侵害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「權利」,買受人對標的物僅有債權,非人格權,D故意混淆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錯誤!第三人毀損買賣標的,受侵害的是出賣人之「所有權」,買受人對該物只有債權(請求交付),且與人格權(生命、身體、名譽等)完全無關,不可能構成人格權侵害。

考點:擔保物權受保護考點:純粹經濟損失排除考點:債權不受前段保護考點:債權≠人格權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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