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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22單選題

甲與乙結婚後,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。此外,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,以及丙之女(亦即乙之妹)戊。假設甲、乙、丁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。丙雖有扶養能力,但其經濟能力,不足扶養其全體時,何者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?

A甲、乙
B乙、戊、丁
C乙、戊正確答案
D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當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不足時,受扶養權利人順序為:直系血親卑親屬(乙、戊)優先於家屬(丁)及子婦/女婿(甲)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乙、戊為丙之子女(直系血親卑親屬),依民法第1116條第1項第2款為第二順位受扶養權利人。本題無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尊親屬,故乙、戊得最優先請求扶養。

考點:子婦女婿順位考點:家屬順位考點:直系血親卑親屬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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