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與乙結婚後,居住於乙之父丙所有之房屋中。此外,同居此屋者尚有丙之交往對象丁,以及丙之女(亦即乙之妹)戊。假設甲、乙、丁、戊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。丙雖有扶養能力,但其經濟能力,不足扶養其全體時,何者得最優先請求丙扶養?
A甲、乙
B乙、戊、丁
C乙、戊正確答案
D丁
答案與詳解
乙、戊為丙之子女(直系血親卑親屬),依民法第1116條第1項第2款為第二順位受扶養權利人。本題無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尊親屬,故乙、戊得最優先請求扶養。
Examly 收錄 38 萬+ 道歷屆題目,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。免費下載,立即開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