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離婚多年,罹失智症,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。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、嫁他地之女丙。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,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,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無法負責與負擔之契約,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。下列何者無法幫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?
A已嫁他地之女兒丙
B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正確答案
C甲之兒子乙
D甲住所地之主管機關
答案與詳解
同居女友丁雖實際照顧甲多年,但兩人未婚,非配偶也非親屬,不符合民法第14條所列任一聲請權人資格,故無法聲請。「最近一年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」前提仍須是親屬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