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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2單選題

甲離婚多年,罹失智症,平日由同居女友丁照顧。甲另有成家立業且住同縣市之子乙、嫁他地之女丙。因甲已喪失生活自理能力,也無法正常理解日常事務,為保護與避免甲訂立自己無法負責與負擔之契約,有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之必要。下列何者無法幫甲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?

A已嫁他地之女兒丙
B同住多年照顧甲起居之女友丁正確答案
C甲之兒子乙
D甲住所地之主管機關
答案與詳解
B
正確答案
監護宣告聲請權人限於四親等內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等,同居女友非親屬無聲請權。

為什麼答案是 B

同居女友丁雖實際照顧甲多年,但兩人未婚,非配偶也非親屬,不符合民法第14條所列任一聲請權人資格,故無法聲請。「最近一年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」前提仍須是親屬。

考點:四親等內親屬考點:非親屬無聲請權考點:主管機關聲請權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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