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甲有精神障礙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下列何人不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?
A某甲之配偶乙。但甲、乙兩人過去 1 年並未有同居之事實
B某甲之五親等親屬丙。甲、丙兩人過去 1 年有同居之事實
C某甲之鄰居丁。丁為里長,且甲、丁兩人從小一起長大,交情甚篤正確答案
D某甲自己
答案與詳解
本題為反向題。依民法規定,鄰居(即使交情甚篤或具里長身分)並非法定之監護宣告聲請權人,故不得聲請。選項敘述符合題目「不得聲請」之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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