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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611單選題

甲銀行經營不善,發生擠兌。乙銀行就甲銀行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。若依民法之規定,何時發生債務承擔之效力?

A甲與乙訂立之概括承受契約成立時
B乙對甲之債權人為全部實際清償時
C乙對甲之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時正確答案
D甲之債權人對乙之概括承受同意時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概括承受債務承擔效力,於承受人對債權人通知或公告時發生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依民法第305條,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,因對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,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。此為法定生效要件。

考點:內部效力vs對外效力考點:承擔≠清償考點:通知或公告生效考點:不需債權人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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