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委託甲,請甲代為出售其僅使用半年之進口跑車,並言明售價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,同時授與甲代理權。嗣後甲以乙之名義,將乙之汽車以 90 萬元出售於丙。關於乙、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?
A無效
B非經乙之承認,對於乙不生效力正確答案
C有效
D乙得撤銷
答案與詳解
甲有代理權但逾越權限(低於底價 100 萬出售),屬「逾越代理權之無權代理」,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,非經本人乙承認,對乙不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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