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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20單選題

甲男乙女為夫妻,甲乙有一子丙,丙未婚。乙妹為丁,丁夫為戊,丁戊收養一女為庚,庚未婚。戊之弟為辛,辛未婚。甲於民國112年3月間死亡。關於禁婚親及禁止近親收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
A乙與辛非屬禁婚親
B丙與庚非屬禁婚親
C戊與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
D戊與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本題測驗民法親屬編的「禁婚親」與「禁止近親收養」規定。核心在於判斷親等、親屬種類,以及理解「輩分相同」與「輩分相當」在法律上的不同意義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戊為丙的姨丈,兩人為旁系姻親三親等。依民法第 1073-1 條,旁系姻親五親等內「輩分不相當」者禁止收養。但戊為長輩、丙為晚輩,若戊收養丙,符合父母子女的輩分關係(即輩分相當),故不在禁止收養之列,敘述錯誤,為本題正解。

考點:親屬之定義考點:禁婚親例外考點:禁止近親收養考點:輩分相當判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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