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男乙女為夫妻,甲乙有一子丙,丙未婚。乙妹為丁,丁夫為戊,丁戊收養一女為庚,庚未婚。戊之弟為辛,辛未婚。甲於民國112年3月間死亡。關於禁婚親及禁止近親收養之規定,下列敘述何者錯誤?
A乙與辛非屬禁婚親
B丙與庚非屬禁婚親
C戊與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
D戊與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戊為丙的姨丈,兩人為旁系姻親三親等。依民法第 1073-1 條,旁系姻親五親等內「輩分不相當」者禁止收養。但戊為長輩、丙為晚輩,若戊收養丙,符合父母子女的輩分關係(即輩分相當),故不在禁止收養之列,敘述錯誤,為本題正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