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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1單選題

甲、乙及丙等共15戶,為臺北市某一社區大樓各層房屋之區分所有人,頂樓為公共空間,設有曬衣架供住戶使用。自民國110年開始,因丙為15樓之所有人,丙遂單獨使用該頂樓空間,嗣丙之房屋因欠債遭法院強制執行,經由丁拍定後,甲、乙與其他區分所有人,乃拒絕拍定人丁使用該頂樓空間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丙為15樓之所有人,其所有權範圍及於頂樓之空間
B丙為15樓之所有人,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,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書面同意,始發生效力
C丙為15樓之所有人,其若欲單獨使用頂樓空間,應得到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明示分管協議,始得為之
D丙如有單獨使用頂樓空間之事實,住戶間互相容忍,未予干涉,且行之有年,即認為全體區分所有人間,有默示分管契約存在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公寓大廈頂樓為共用部分,區分所有人長期單獨使用而他人未干涉,可成立默示分管契約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實務見解認為:區分所有人間若對某共用部分的使用,長期互相容忍、未加干涉且行之有年,可認有「默示分管契約」。本題丙自 110 年起單獨使用頂樓,其他住戶未干涉,符合默示分管之要件。

考點:共用部分歸屬考點:分管契約方式考點:明示 vs 默示考點:默示分管契約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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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