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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24單選題

設甲於民國110年10月間死亡,有繼承人二人為乙、丙。乙為有行為能力人,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。甲生前立遺囑,將珍藏之骨董遺贈於好友丁。甲生前向債權人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仍未清償。甲死亡時,留有存款100萬元。關於甲遺產之繼承,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A乙與丙如依民法規定,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,乙與丙對甲生前向戊借300萬元仍未清償之債務,不負任何清償責任
B乙若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,乙則喪失其繼承權
C乙如已依民法規定,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丙則視為已陳報正確答案
D如甲之遺囑有效,乙丙應先將骨董交付丁後,始得對戊為清償
答案與詳解
C
正確答案
繼承人一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;概括繼承仍須以遺產為限清償。

為什麼答案是 C

依民法第 1156-1 條,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。乙已陳報,丙(限制行為能力人)即視為已陳報,受限定責任保護。

考點:限定責任誤解考點:喪失限定利益vs繼承權考點:視為陳報考點:清償順序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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