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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:侵權短期時效考點:要件缺漏

甲騎腳踏車違反紅燈號誌,致與綠燈直行之乙機車騎士發生碰撞,乙得對甲求償之時效為何?

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正確答案
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
C自請求權人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
D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15年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: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,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。

逐選項解析

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侵權短期時效✓ 正確
民法第197條第1項明定: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「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」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兩個知悉要件缺一不可,必須同時知道「受到損害」且「誰是加害人」才起算。
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要件缺漏✕ 易錯陷阱
只寫「知有損害」不完整。若受害人知道自己受傷但不知肇事者是誰(如肇事逃逸),時效尚未起算。少寫「賠償義務人」是常見陷阱。
C自請求權人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✕ 易錯陷阱
D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15年✕ 易錯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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