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4 年第 13 題單選題考點:侵權短期時效考點:要件缺漏
甲騎腳踏車違反紅燈號誌,致與綠燈直行之乙機車騎士發生碰撞,乙得對甲求償之時效為何?
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正確答案
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
C自請求權人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
D自請求權得行使時起15年
A正確答案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: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,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。
逐選項解析
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侵權短期時效✓ 正確
民法第197條第1項明定: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「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」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兩個知悉要件缺一不可,必須同時知道「受到損害」且「誰是加害人」才起算。
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要件缺漏✕ 易錯陷阱
只寫「知有損害」不完整。若受害人知道自己受傷但不知肇事者是誰(如肇事逃逸),時效尚未起算。少寫「賠償義務人」是常見陷阱。
立即註冊,看完整詳解
這題的完整詳解,註冊就能看 · 每天 2 題免費
精選詳解- 完整逐選項解析
-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
- 關鍵知識表整理
- 陷阱與易錯提醒
-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