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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類科共用卷
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916單選題

甲經營之便當店為強化午間餐點外送服務,遂召募聘僱乙擔任外送員,並提供1輛外送機車A車供乙外送之用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
A若乙外送時,因自己之疏失任意停車,以致A車遭拖吊,甲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
B若乙外送時,因趕送餐而違規紅燈左轉撞傷行人丙,因乙有違規行為,故甲毋庸對於乙撞傷丙之損害負賠償責任
C若乙因病無法出勤,為免被扣薪資,縱未得甲之同意,乙仍得使其友人丁代服勞務,代為出勤送餐
D外送機車A車既由甲提供予乙外送使用,故就該機車之維修與危險預防,乙應自負其責
答案與詳解
A
正確答案
僱傭關係下,受僱人因過失致僱用人受損,構成不完全給付,僱用人得依民法第227條請求損害賠償。

為什麼答案是 A

乙對甲負有依債之本旨給付勞務之義務,應善盡注意保管A車。因自己疏失任意停車致車遭拖吊,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,甲得依民法第227條向乙請求損害賠償。

考點:不完全給付考點:僱用人責任考點:勞務專屬性考點:僱用人提供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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