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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-財稅行政類科
民法概要10414單選題

委任人任意終止委任契約而有可歸責事由者,對於受任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?

A無損害賠償責任。因委任契約係建立在人的信賴關係上,本得任意終止
B無損害賠償責任。但委任契約中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
C委任人於任何時期終止契約,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
D委任人於不利於受任人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
答案與詳解
D
正確答案
委任雖得任意終止,但於不利他方時期終止且不能證明有不得已事由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為什麼答案是 D

正解。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,當事人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者,不在此限。

考點:信賴關係誤解考點:法定責任考點:範圍誤導考點:不利時期終止
載入中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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